《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p#副标题#e#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或新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的,接收学校要通过系统为学生转接,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的,要为学生新。
教育部网站指出,如儿童确实符合延缓入学条件,家长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问题拒收。